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有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可能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处理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