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