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