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重污染天气动态监测系统建设,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明确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公众在启动预警期间的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