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及时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相关信息,每月公布区县(自治县)大气环境质量排名。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气象主管机构开展大气污染气象研究,共同做好大气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工作和生活服务指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