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规划编制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等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本市自然地貌形态、气象条件,科学规划通风廊道的空间结构和总体布局,以及建筑物密度、高度,保持城市通风廊道畅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