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