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八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粮食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食用盐、粮食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工业酒精、工业盐、被污染或者发霉变质的原粮等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