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应当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使用农业投入品,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安全间隔期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增加对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建立养殖档案,如实记录畜禽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以及定点屠宰厂(场)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养殖用水水质的监控和渔业疫病的监测防治,定期组织对渔业养殖生产中使用药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以及水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