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明确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一)开展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的;
(二)开展涉外志愿服务活动的;
(三)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四)为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五)组织志愿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六)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