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

(二)未经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本人同意,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三)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四)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或者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名义进行非法、营利、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