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第十条有效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二)自愿选择志愿服务项目;(三)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培训和安全保障;(五)无偿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六)优先获得志愿服务;(七)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