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第十一条有效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二)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三)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四)保守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五)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