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并安排专人承担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