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并安排专人承担具体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