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前款所列土地尚未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发包给新增人口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五年,土地承包金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发包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