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除法律规定情形之外,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经商、升学、服兵役或者服刑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者减少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双方应当就补偿价款协商一致,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示。凡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