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前款所列土地尚未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发包给新增人口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五年,土地承包金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发包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