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项权益,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除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外,还应当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簿上。

承包期内,妇女因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登记在原承包户;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登记在现承包户;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的,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已新立户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照分户分地协议登记在新户下;没有新立户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登记在原承包户下。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