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第十九条有效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价款和支付方式,由流转当事人双方自主商定。按照当事人双方的约定,集中连片流转的收益,发包方同意统一结算的,由受让方与发包方统一结算,发包方应当将流转收益及时足额发放给承包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等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