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价款和支付方式,由流转当事人双方自主商定。按照当事人双方的约定,集中连片流转的收益,发包方同意统一结算的,由受让方与发包方统一结算,发包方应当将流转收益及时足额发放给承包方。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等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