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第二十条有效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承包方未出具流转委托书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