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十条有效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鼓励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承包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发包方公章。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负责人的变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存档一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