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九条有效农村土地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应当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对于因村民居住分散或者人户分离等原因无法集中公示的,发包方应当采取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告知,保障有关人员的知情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