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鼓励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承包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发包方公章。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负责人的变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存档一份。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