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十一条有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法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后,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不动产登记机构除按照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