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及规范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并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