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库),可以不改变现有用地以及规划用地性质。

公共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尚未交付使用的道路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临时停车场。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