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城乡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布局停车设施,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并将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紧密衔接。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