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和执法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机动车停放服务企业应当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服务水平。

建立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设施建设单位、经营单位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对严重失信行为予以失信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