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调指导全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相关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设施、道路红线至建筑红线内公共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范围内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县(区)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