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工作,将停车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制定发展、扶持与鼓励的政策,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推进机动车停放高效利用示范区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和协助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协调落实停车泊位挖潜和错时共享。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