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停车人不按照规定缴纳道路泊位停车费用的,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