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据为专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据为专用的,并处每个泊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并处每个泊位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每个泊位五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