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返还;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每违规出售一个车位、车库,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经营管理者未将商业与住宅车位、车库区分使用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比每个车位、车库每月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