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政府投资设置的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拒绝符合条件的停车人要求按照区域停车认证优惠价格付费的,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