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将配建的停车场(库)挪作他用或者已配建停车场(库)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