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放服务与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倡导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有偿提供共享停车服务。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