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放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县(区)级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泊位停车费用。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