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城市主干道;
(二)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
(三)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四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不足五十米以内的路段;
(四)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使用上述设施的除外;
(五)消防通道和消防登高面、盲道;
(六)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路段;
(七)人行道上设置停车泊位剩余宽度不足三米的路段;
(八)不具备停车条件的城镇巷道;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
已经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符合设置规定的,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撤除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