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放服务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时,应当按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施划停车位,并设置停车标志。停车标志应当清晰标明停车类型、泊位数量和泊位使用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据为专用。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