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时,应当按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施划停车位,并设置停车标志。停车标志应当清晰标明停车类型、泊位数量和泊位使用时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据为专用。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