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举办场所及周边的停车设施,提供停车服务,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活动举办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机动车疏导方案,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区域,并明确停放时段。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