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各类停车设施在非营业时段;

(二)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且在规定停放时间内的车辆;

(三)各类停车设施停放时间不足半小时的车辆;

(四)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