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放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一)各类停车设施在非营业时段;(二)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且在规定停放时间内的车辆;(三)各类停车设施停放时间不足半小时的车辆;(四)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