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化收费的原则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费纳入电子收费系统,停车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停车未超过半小时,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免收停车费,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收费的除外。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