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放服务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住宅小区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下,可以成立停车自治组织,对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部位的停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所收费用归业主共有,用于停车自治成本费用、停车设施建设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住宅小区内公示。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