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住宅小区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下,可以成立停车自治组织,对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部位的停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所收费用归业主共有,用于停车自治成本费用、停车设施建设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住宅小区内公示。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