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实行统一管理,停车场(库)产权属建设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住宅小区停车场(库)管理单位管理;停车场(库)产权为业主共有或者业主个人所有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个人委托住宅小区停车场(库)管理单位管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建设单位委托住宅小区停车场(库)管理单位管理。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