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放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实行统一管理,停车场(库)产权属建设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住宅小区停车场(库)管理单位管理;停车场(库)产权为业主共有或者业主个人所有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个人委托住宅小区停车场(库)管理单位管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建设单位委托住宅小区停车场(库)管理单位管理。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