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禁止在未取得所有权和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

禁止在机关单位、住宅小区门前、公共停车设施外等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

禁止非电动汽车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