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执法联动和协调配合机制。城市管理部门对其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内违法停放机动车认为需要拖移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拖移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与城市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停车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