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智慧停车设施,对进入电子围栏停车设施及其他物理隔离停车设施停车的,通过智能识别系统收缴停车费,机动车停放人应当按照规定在三个月以内缴纳停车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停车电子收费设备设施。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