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放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智慧停车设施,对进入电子围栏停车设施及其他物理隔离停车设施停车的,通过智能识别系统收缴停车费,机动车停放人应当按照规定在三个月以内缴纳停车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停车电子收费设备设施。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