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建立的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应当预留数据交互接口,制定数据接入规范,并与停车设施经营者停车信息的数据共享,采取政企合作、资源互换方式,通过APP等信息化手段实时公布停车设施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以及停车设施内泊位周转动态信息,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公共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停车诱导设施、进出车辆信息采集及号牌识别系统,与所在区域城市管理部门公共停车设施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实时对接。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